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6662,汉族,**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乡,暂住**市**街**公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5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战某某受雇佣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罗先市的“御皇冠赌场”账房工作,月工资8000元人民币,主要在内账房负责记录筹码数量。
本院认为,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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