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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战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胶州市**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胶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战某某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胶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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