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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部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路振勇,山东金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战某某于2019年4月4日16时许,在龙口市**街道**停车场建筑工地上驾驶鲁******江淮威铃货车倒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在挖掘机车前工作的刘某某撞伤,被害人刘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大面积创伤致腹腔及肺部感染导致脓毒性休克死亡。

被不起诉人战某某于2019年4月4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与被不起诉人战某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对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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