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7时33分许,在107国道长葛境*办事处*村路口处,被不起诉人戚某持C1证驾驶豫 A0PP*号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害人岳*驾驶人力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岳*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2019年10月6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0月18日,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莲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4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死者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及身体各部位多发骨折、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19年10月23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公交认字第1910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戚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2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且被不起诉人戚某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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