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驾驶浙B8****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寺马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寺马线21KM+500M处(慈溪市匡堰镇地方)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戚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向处警民警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方人民币1 084 748元,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方精神抚慰金55 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呼气酒精含量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案件照片、收条、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火化证明、注销证明、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结婚证、户口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机动车辆事故责任交强险赔款计算书、常住人口信息、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近亲属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