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喀什垦检刑不诉〔2024〕7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以下简称第三师)喀什垦区45团**连**栋**号,现住第三师**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17日被新疆喀什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月12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喀什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炫威”牌新QPK***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第三师喀什垦区45团县道**处时,与其右前方柳某某由南向北驾驶并向西转弯的一辆红色“大运”牌无号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柳某某严重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主动拨打120电话并报警,积极救助伤者并送医,被害人柳某某于2023年11月14日23时左右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第三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柳某某不排除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经第三师喀什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死者柳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3年12月12日,经第三师**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柳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元(保险公司赔付**元,戚某某赔付**元),已赔偿到位,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报警并送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三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