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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02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镇**村。2020年11月1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驾驶吉A*****小型面包车沿邦宽线由西南向东北方向行驶到邦宽线90公里遵化市建明镇接官厅村时,与行人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孟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10月28日,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孟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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