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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39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虞城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路**号**公司**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8191时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白色宝马小型轿车自磬云大市场出发,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数值为100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9毫克/100毫升。

2020825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戚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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