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49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赌博,于2002年4月被处罚款2000元,没收赌资230 元。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酒后驾驶浙A70****小型轿车,由杭州市萧山区**小区驶往**村老年过渡房。当日晚20时00分许,当其沿萧山区**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街地方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书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