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呼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呼图壁县,现住呼图壁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3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呼图壁县上二工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上二工路供电局门前2127号灯杆处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无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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