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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0********,汉族,本科文化,**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酒后驾驶鄂A****8的白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洪山区虎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家湾武商量贩门前路段处时,被洪山区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将戚某某送至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戚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2.03mg/l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l00ml)。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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