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0********,汉族,专科毕业,系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住沈阳市浑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沈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3时,交警在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长青桥北100米处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整顿时,对牌照为辽A****S号小型货车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1.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无其他加重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不起诉。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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