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510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8时许,在本区朱泾镇**村**组**号门前场地处,因被害人包某某、夏某甲一家种植的蔬菜影响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夏某乙、沈某某一家的出行,双方发生口角,后演变成肢体冲突。殴打过程中,被害人包某某被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击中左眼部,构成轻伤;夏某乙和沈某某被被害人包某某、夏某甲殴打,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否认殴打行为,在侦查阶段后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夏某甲、夏某乙、沈某某的陈述、证人夏某丙、夏某丁、何某某、沈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工作情况、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沈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包象珍构成轻伤;同案关系人夏某乙、沈某某分别构成轻微伤。

3.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害人包某某、同案关系人夏某甲、夏某乙、沈某某均因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4.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证实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

5.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案件,双方均存在过错,被不起诉人戚某某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