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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2019年11月6日1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乘坐车牌为渝D****7号越野车在本市云岩区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贵A****1号出租车因车辆行驶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戚某某下车用左手持两部手机将李某某脸部砸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额部头皮血肿属轻微伤;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81000元,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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