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绰号“瘦某某”、“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凤阳县**镇**村**队**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2年6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警告并罚款二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5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10月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4月26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罚款三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3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8月1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3日补查重报。
凤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时某甲在蚌埠市**村因行车纠纷与王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时某甲邀集时某乙、时某丙等人寻找王某某,时某乙邀集戚某某等人到凤阳县**镇**村**路边王某某家门前,时某甲、戚某某等人对王某某及妻子唐某某进行殴打,致两人受伤,其中戚某某持棒球棍殴打王某某,期间王某某被对方在**省道上追打,造成恶劣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