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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3********,汉族,高中文化,德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号。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在经营德清**服饰有限公司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蔡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的介绍,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用的方式向马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共青城**纺织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价税合计1169640元,税款合计169947.7元。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德清**服饰有限公司抵扣税款。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在单位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侦查期间,德清**服饰有限公司退出全部抵扣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调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不起诉决定书、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所在单位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在案发后已退出全部抵扣税款,且自侦查阶段至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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