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075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系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系诸暨**设备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6年5、6月,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其公司和常州**物资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常州**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税款合计87179.5元。经查,上述发票税款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已退缴赃款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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