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西簧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戚某某母亲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交警队认定肇事方管某某全责,戚某某母亲无责。戚某某和管某某达成协议,对方承担医疗费1.1万元。戚某某签署《南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个人承诺书》了,之后戚某某通过淅川县医保局报销了7867.10元,直接打到戚某某母亲账户,用于治疗戚某某母亲伤情。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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