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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号。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邱阳、被害人魏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于2019年4月间,作为常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组长陆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指挥下,在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利用微信、QQ聊天软件,冒充女性在热门网游中诱骗被害人魏某某进入该公司代理的“洛红尘”游戏,通过以处现实情侣、见面返现等方式,骗得被害人魏某某共计充值人民币30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戚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充值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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