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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4月11日被逮捕,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9日移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2日交由本院办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日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2019年2月间,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在临沂市沂水县**镇**村租用一停车场,从别处购进柴油后,雇佣刘某某、宋某某出售给停车场内的大货车。其中刘某某负责给大货车加油、记账、车辆调度等工作,宋某某于2018年3月参与经营活动,负责办理加油卡、记账等工作。现查实,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销售柴油金额共计5034860余元。2019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经营的停车场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柴油49.49吨,价值270000余元。

本院认为,鉴于经营闭杯闪点大于60°柴油的入罪所依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在没有新的行政法规出台的情况下,对该类行为不再依非法经营罪处理。因此,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销售柴油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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