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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五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戚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点24分许,被不起诉人戚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小型面包车,沿泗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泗县**镇**街东1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巡逻交警当场查扣并提取血样待检。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戚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戚某甲被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证人戚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后能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戚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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