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1时44分许,戢某某饮酒后搭载家人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领克牌新能源小型普通客车,从成都339欢乐颂地下停车场出口驶出,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94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戢某某现场酒精酒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18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戢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戢旭东血液乙醇浓度为122.4毫克/100毫升,戢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