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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万荣)(公开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宜春市人,家住宜春市丰城市**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认为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5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5时许,戴某某来到南康区体育中心游泳馆门口,见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赣******粉红色爱玛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车骑走并藏匿在南康一小门口天桥下面,三日后因该车未被被害人找到遂将该车用于自用。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经价格认证,被盗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62元。

2020年8月24日17时许,民警在南康区体育场游泳馆内将戴某某抓获。归案后,戴某某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赖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33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鉴于戴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被盗车辆已经发还给被害人,社会危害性较低,自愿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有深刻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盗爱玛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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