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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62000********,大专在校学生,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其同学伍某某的介绍下来到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三家公司并开设了对公账户。戴某某将三家公司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电话卡以1400元钱卖给了伍某某。戴某某退还了违法所得,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为初犯、偶犯,系在校学生,退还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4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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