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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戴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无证驾驶粤K1****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刘某乙及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丙由**镇往**村方向行驶,在**村公庙路口左转弯时,致车乘人员刘某乙从粤K1****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上摔下,造成刘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戴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戴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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