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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4时17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浙JJB***轿车沿临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2K+20M处时,与被害人曹某甲的自北向南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及曹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仙居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戴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方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方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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