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4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4时17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浙JJB***轿车沿临石路自西向东行驶至72K+20M处时,与被害人曹某甲的自北向南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及曹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仙居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戴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方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方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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