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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哈尔滨市森林消防支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逯耕麟,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7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黑A****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巨宝二路交叉路口处闯红灯通行时,遇被害人李某甲驾驶黑A****6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巨宝二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速度为75公里每小时)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宝骏牌小型客车的乘车被害人李某乙(女,31岁)当场死亡,戴某某、李某甲及宝骏牌小型客车的乘车被害人赵某某受伤。经法鉴:李某乙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脑内出血,小脑挫伤,脑干不全离断而死亡;赵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李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及被害人李某甲、赵某某共计人民币855,000元,并实际给付,取得对方谅解。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于案发后电话报警;于2020年6月29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和赵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松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具有自首、和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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