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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1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张家港**码头职工,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庄**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苏E5****轿车在张家港市金港镇蟠港路小田园饭店北侧路段停车位由东向西倒车,因麻痹大意,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致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车上乘坐陈某某,男,殁年77岁,张家港市人)行驶到戴某某车后采取避让措施时三轮电动车翻倒,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8日死亡。

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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