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街**组,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村**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9时3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贵******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泰县武安镇文昌西路自东往西方向超速行驶于快车道,途经祥和路与文昌路叉路口时,因关注仪表盘而致车头碰撞到未行走于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林某甲,造成林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立即报警及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戴某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林某甲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支付被害人林某甲家属损失人民币329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占某某、赵某某、林某乙证言;4.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鉴定、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尸体鉴定、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等资料。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训诫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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