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曾用名肖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1月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川F*****号小型轿车,从中江县城方向往仓山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中江县会龙镇2大队6队外路段处时,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车辆从驾驶方向左侧机动车道内超越前方通向行驶在右车道一辆轿车时,与左侧车道前方由刘某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某某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中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书认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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