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489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赣A*****小型轿车在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村**自然村**号院子门口挪车起步时,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坐在院子内的父亲戴某1,致使戴某1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21年1月19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拨打了120、110电话。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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