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489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赣A*****小型轿车在南昌市新建区西山镇**村**自然村**号院子门口挪车起步时,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失控,碰撞坐在院子内的父亲戴某1,致使戴某1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21年1月19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拨打了120、110电话。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