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30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洪濑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7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闽******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线从**市往**县方向行驶,至224公里600米路段南安市**镇******门口时,遇戴某甲驾驶二轮自行车由路右往路左横过道路至路中后停车等候通行,戴某某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避让,致其车前部与二轮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戴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立即停车查看,并用手机(号码为13*********)拨打120、110,在民警到现场后主动表示其肇事驾驶员身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6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戴某甲系重型颅脑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2020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与被害人戴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12月21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甲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2月22日8时许,经公安机关传唤,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自行到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报告书、120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经济补偿凭证、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戴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南公鉴〔2020〕759号《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信司鉴[2020]车检字第11058号、第11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截图、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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