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街**号(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街一租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5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与宋某某、陈某某、杨某甲四人经事先商量,至长兴县卖淫,由陈某某负责联系微信好友“尘缘如梦”(微信昵称),为“尘缘如梦”介绍过来的嫖客安排卖淫地点和卖淫女,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和陈某某一起负责在宾馆楼下望风。陈某某还与“尘缘如梦”谈妥嫖资和分成金额。宋某某和杨某甲为具体从事卖淫工作人员,向嫖客收取嫖资400元。
1、2019年6月23日下午,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尘缘如梦”,介绍杨某甲与刘某某在长兴县**街道**宾馆**号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由刘某某向杨某甲支付嫖资400元,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
2、2019年6月24日下午,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尘缘如梦”,介绍宋某某与杨某乙在长兴县**街道**宾馆**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由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宋某某支付嫖资400元,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
3、2019年6月24日下午,陈某某通过联系微信联系“尘缘如梦”,介绍杨某甲与杨某乙在长兴县**街道**宾馆**号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由杨某甲为杨某乙提供了一次性服务,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杨某甲支付嫖资400元,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当场盘问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杨某乙、杨某甲、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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