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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画瓷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住所地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丰某某自2019年3月以来,谎称自己手上有昌河小学新生入学指标,并且,伙同其弟媳戴某某(己取保候审),寻找有需要入昌河小学就读的家长。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戴某某先后以人民币15000元一20000元不等的价格,为宁某某等32名家长,通过购买方式,购买了假户口本、假房产证、假水电缴费单。32名家长中,有26人为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直接经办,共收取家长人民币407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2000元;其中六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经办,共计收取家长人民币1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

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在收到32名家长钱和材料后,再以每人1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其中杨某某为一万三千元的价格),交由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办理报名所需的假房产证、假户口、假水电缴费单,假证办好后再由犯罪嫌疑人丰某某转交给各位家长,并告知于2019年7月3日、4日到昌河小学报名。

截止案发时,己查证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除为上述32名家长办理外,其本人还与另外3名家长(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商定,以每套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为3名家长办理3套假房产证、户口本、水电清单,用于昌河小学新生报名。3名家长各自先垫付了人民币1000元定金,待小孩报名后再付10000元余款。案发后,该3名家长未付余款。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收取犯罪嫌疑人丰某某354000元,及自己收取了(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人定金3000元,共计收取办理假证费用357000元,非法获利3395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丰某某、戴某某家属己将各自收取的办假证所有费用已退还给上述35名家长。

为了查明上线,办案民警对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所购假证的来源专门进行了调查。办案民警调取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手机通话记录进行分析,让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进行辨认,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称每次上线打来的电话号码都不是同一号码,故无法查证办假证嫌疑人准确信息(待查证后另案处理)。在侦查中,办案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丰某某位于雕塑瓷厂生活区的作坊和景翰文城的家中依法搜查时,依法扣押了在作坊房间内搜出用于记录家长、小孩姓名和联系电话的账本一本,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并对其收受家长钱财和资料的地点进行了指认的有关证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戴某某的手机一部、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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