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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4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及孙某某(另案处理)为了经营业务,要求戎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宁波中交君玺府小区业主房产信息,戎某某通过微信将该小区257条真实有效的业主房产信息非法提供给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及孙某某雄。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自行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本院认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1被不起诉戴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被不起诉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3被不起诉戴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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