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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长沙市高新区**生物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交换的方式,通过QQ(127896****)向石某某非法提供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内容公民个人信息5399 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华为手机、U盘等物证;

2.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陶某某、王某某、吕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太仓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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