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租住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皖B9X***小型轿车由繁昌县**镇**村往繁昌县**镇**小区其租住房行驶,至繁昌县**东路与***省道交叉口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铜陵市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