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戴兴东)(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繁检检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戴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繁昌县***服饰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号,租住在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小区***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皖B9X***小型轿车由繁昌县**镇**村往繁昌县**镇**小区其租住房行驶,至繁昌县**东路与***省道交叉口路段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铜陵市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