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号**幢**室)。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迈化路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0mg/100ml血。
归案后,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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