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1〕32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厨师,住浙江省桐乡市**镇**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山**号)。2010年11月2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2月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的小型轿车沿桐乡市**镇**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路与**大道路口处时,被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带至桐乡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做进一步检测。后该血液样本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乙醇含量为1.02mg/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ml,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