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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湘潭市**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组**号。2017年12月25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湘潭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线,由湘潭大学方向往桃园路口方向行驶。当其行至桃园路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湘潭市公安局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医务人员抽取了戴某某的血样两份,于次日将血样送至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2642mg/100ml。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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