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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戴**,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71982092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西安市****107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3时10分,被不起诉人戴**酒后驾驶陕A***8号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中北路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的血醇浓度为129.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戴**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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