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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648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初中文化,家住丰城市**镇**社区**路**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1时28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路**号地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14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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