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0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曾用名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6********,汉族,中专文化,贵州**有限公司总经理、贵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路**号,住兴义市**镇**小区**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3月2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于2020年10月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云AL****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坪东镇木贾社区往下五屯街道办方向行驶,21时17分左右,行驶至福昆线2225公里100米坪东办枫洞湾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被现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戴某某系民营企业家,为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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