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64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天台县**街道**村**路**号。2020年10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从天台县**街道**路往**街道**小区行驶,途经天台县**街道**路红绿灯路口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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