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水果批发市场市场管理处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底城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许,戴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途经娄底城区娄星南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地段,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司法鉴定:案发时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07mg/100ml。

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