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二部刑不诉〔20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9********,汉族,大学本科,**水果批发市场市场管理处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底城区**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许,戴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途经娄底城区娄星南路与乐坪大道交叉路口地段,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司法鉴定:案发时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07mg/100ml。
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送检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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