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C****号牌小轿车行驶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0.7mg/100mL。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