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C****号牌小轿车行驶在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0.7mg/100mL。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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