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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巷**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粤L9****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区小迳东路出沧头中路一横路西57米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2.驾驶人信息查询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书证;3.鉴定意见;4.归案经过;5.视听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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