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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31974********,汉族,专科毕业,广西**集团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0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途经东葛路、厢竹大道辅道,沿厢竹大道辅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厢竹大道辅道与清厢快速路匝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戴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9.0mg/100ml。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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