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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建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6********,汉族,高中文化,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住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苏A3****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中路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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