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23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21986********,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吉水县**路**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凌晨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D****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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